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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名“私家徵信社”因有償非法跟蹤他人獲刑
徵信社”一直是大眾眼中充滿神秘色彩的行業,電影中他們總是神出鬼沒,利用各類間諜設備窺探他人行蹤。而日前,李濤等4名青年竟也模仿起電影中的跟蹤拍照行為,做起“私家徵信社”,半年內就掙到了21萬余元。正因為他們有償非法從事跟蹤、拍照、定位等活動,被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至8個月不等,並各處30萬元的高額罰金。

 

  3月15日,承辦此案的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溫榆河法庭法官張軍,向記者解析了此案適用“非法經營罪”的個中緣由。

  有償非法從事跟蹤、拍照、定位等活動終獲刑

  2009年7月25日,穿著黑色T恤、黑色長褲和黑色休閒鞋的李濤開車賓士在北京的公路上,身旁放著連接到無線網路上的筆記型電腦。他的QQ突然響起並閃動,李濤點開對話方塊後,接收了對方發送來的圖片。幾秒內,圖片傳送完畢,一張衛星拍攝的地形圖截圖出現在他筆記本的液晶顯示幕上,圖上還醒目地將位於北京市朝陽區四環東路的千鶴家園標示了出來。

  這裡描述的並不是展現警方高科技偵查的電影橋段,而是記者通過翻閱李濤全部的供述卷宗重建出來的真實場景。

  事情應回溯到7月24日,當時,一位姓張的先生來到位於北京市朝陽區SOHO現代城的北京中偵澤爾商務有限公司,稱黃某在4月下旬將自己的寶馬轎車開走,至今不知去向,並無法聯繫,他想委託該公司查找黃某。李濤接待了張先生,並與他進行商談。之後,張先生答應給付該公司傭金8000元,並提前支付了4000元定金,李濤則記下張先生提供的黃某的手機號碼和車牌號碼。之後,李濤聯繫到另外一家公司定位該手機號機主的位置,才出現了開頭的一幕。

  根據檢方指控,李濤等四人于2009年2月至8月間,以中偵澤爾商務有限公司等名義,數次有償非法從事跟蹤、拍照、定位等活動,為請托人提供他人相關資訊,經營額近21.6萬元。警方在該公司辦公地點還起獲領導人子女花名冊、GPS跟蹤器、密拍設備、密拍手錶、電臺、對講機、望遠鏡和各類照相機、攝像機等等。朝陽法院審理後認為,李濤等4人以營利為目的,非法從事跟蹤、拍照、定位等活動,情節嚴重,已構成了非法經營罪,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至8個月不等,並各處30萬元的高額罰金。

  根據會議紀要認定“非法經營罪”

  就判定這4位“徵信社”非法經營罪的法律適用問題,本報記者採訪了本案的主審法官張軍。張軍法官從厚厚的卷宗中翻出一份名為《關於辦理徵信社公司討債公司違法犯罪案件工作會議紀要》(以下簡稱會議紀要)的檔,並向記者逐行解讀了此份檔。

  記者看到,該份檔是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5日聯合下發,對辦理徵信社公司、討債公司(以下簡稱“兩類公司”)違法犯罪案件的法律適用原則、工作要求、工作機制都提出了指導性意見和具體要求。在“兩類公司”違法犯罪案件的法律適用原則的第一條中,該檔寫道:“對於‘兩類公司’非法經營,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兩類公司’單位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張軍告訴記者,在李濤等四人的案件中,中偵澤爾商務有限公司在工商部門以諮詢、調查、策劃等經營範圍註冊登記,日常管理中,李濤負責接待業務並與另外兩人一起從事所謂的徵信活動,最後還有一人負責記帳等工作,分工不甚明確。“因此,我們認為這四人屬於共同犯罪。”張軍表示,因此他們四人需要每人都對21萬余元的非法經營額承擔法律責任,法院也正是出於此對他們每人處以了30萬元的罰金,依據的是紀要中“處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的規定。

  當記者問及“私家徵信”在北京的身份有無可能合法時,張軍法官表示,徵信社們在履行職務中使用多種非法手段進行違法犯罪活動,侵犯了公民人身財產權利、市場經濟秩序、社會管理秩序以及國家機關、社會公共職能部門的工作秩序和廉潔管理制度等多類客體。因此,徵信社行業在北京仍為非法。

  向公眾宣傳公力救濟遏制“兩類公司”生存空間

  記者隨後仔細翻閱了中偵澤爾商務有限公司的帳簿,發現尋求“私家徵信”業務的,多為婚外情、債務等糾紛的當事人。中偵澤爾商務有限公司通過在各大網路搜尋引擎和紙媒上發佈廣告來招徠生意,接到業務後,主要通過向一些“有管道”的公司購買資訊再轉賣給客戶獲利。在李濤的一份陳述中,他表示,向那些“有管道”的公司購買行動電話清單需800元,他們再以至少1500元賣出;購買手機定位服務需1800元,隨後他們將至少以3000元賣出;購買車主資訊需50元,至少以200元賣出。此外,他們公司的電腦裡也有購買來的手機機主、機動車車主、購房房主等資料庫。

  在非法經營的短短半年內,李濤四人共“接了40多個活”,盈利高達21萬余元,生意之紅火、市場需求之旺盛可見一斑。根據記者得到的一份不完全資料,國內現有各種私家徵信機構約3700余家,從業人員2萬多人。雖然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在2002年8月將“徵信社公司”列入了新的《商品和服務商標注冊區分表》中,允許註冊“徵信社公司”商標,但“私家徵信社”作為一種行業仍未解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開辦從事“討債”或“私人徵信社”業務的企業,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相關業務。對此,有法律專家解釋稱,註冊了商標的專案只有在取得了相關的營業執照後才可以運行,目前全國還沒有一家私家徵信社公司獲得過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那麼當公眾的相關私權受到侵害應如何救濟?張軍表示,還是應當選擇合法途徑通過訴訟、公證、調解等方式解決糾紛和主張權利,只有這樣才能從社會需求上遏制‘兩類公司’的生存空間,切實的保障公民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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