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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催眠術界定

  在很久以前,就有關於催眠術的記催眠載,這在中外歷史典籍中都可以看到。不過,那時的催眠術並不是一種心理治療的技術,而是作為民間節慶中的一種游戲流傳於世,更多的則是宗教神職人員以此作為布道、傳教、占蔔的手段。當然也有江湖術士把它作為行騙的手段,還有道德敗壞者以此作為犯罪的工具。長期以來,催眠術的形像並不“高大”,常常扮演為正統學院派學者所不齒的“灰姑娘”的角色。

  那麼,催眠術到底是怎麼回事呢?在朱智賢先生主編的《心理學大辭典》中是這樣界定的:催眠術是催人恍惚入睡的治療技術。18世紀麥斯麥(A。Mesmes)最早用催眠來治療疾病,相信催眠是“動物磁催眠治療氣”的作用。19世紀英國醫生布雷德(J。Braid )研究出令患者凝視發光物體而誘導出催眠狀態,並認為麥斯麥術所引起的昏睡是神經性睡眠,故另創了“催眠術”一詞。催眠技術的共同點是要求被試者徹底放松,把注意力固定地集中於某個較小的物體上,減少通常感覺的輸入和運動的輸出。催眠的方法很多,通常先測定患者的暗示性以確定是否可催眠,向患者說明催眠的目的和意義,增強對催眠的信心;然後讓患者平臥,全身放松,注視一小物體引起眼球疲勞。施術者以單調的聲音和簡短的語句反復暗示患者,使之感到愈來愈困倦和想睡。從患者的面部表情、肢體松弛的程度和呼吸脈搏的變化來估計催眠的深度。按病情的性質給予治療性暗示或喚起遺忘的體驗進行分析。結束催眠時可暗示患者覺醒或轉入通常的睡眠。但催眠效果取決於主試的技能和愛好,也有賴於被試的需要及其易感性。有10%-20%的人易被催眠,能進入深度的恍惚狀態,他們受暗示證照性強,相信催眠術及主試,傾向於依賴別人,願被催眠;有5%-1 0%的人不能被催眠,這些人受暗示性弱,對催眠術及主試反感,獨立性強,不願因被催眠而披露內心;處於二者之間的人能在不同程度上被催眠。催眠的本質至今尚未明了。催眠可收到一定療效,但也可能產生不良後果,故須由有經驗的催眠治療師施行。

  從以上界定中,我們可以得出這樣一些結論:

  催眠術是一種心理治療的技術。具體而言,是一種將人導入恍惚狀態的技術。從效能角度看,當人們進入恍惚狀態之後,無意識的大門將開啟,這無論是對於生理疾病的治療還是心理疾病的治療,抑或人的自我完善,都提供了一個絕佳的平台。但同時也表明,催眠術還必須與其他心理療法結合使用,才能產生最佳效果。這是因為,僅僅把人導入恍惚狀態,雖具有放松效果,但不足以從根本上解決人的生理或心理問題。正如有些學者所指出的那樣,催眠不是一種治療,而是為治療師提供了一種技術。從某種意義上講,把催眠術稱為治療的輔助性手段似乎更為貼切。

  放松與暗示是催眠術的基本手段。不同的催眠師所使用的催眠方法因各人的知識背景與習慣而有所差異,但基本手段是一致的,那就是放松與暗示。一言以蔽之,放松與暗示貫在職進修穿於催眠施術的全過程之中。

  不是所有的人都能接受催眠,更不是所有的人都能進人較深程度的催眠狀態。

  催眠的真實機理至今尚未探明,這也是它受到質疑與非難的重要原因之一。況且催眠中所產生的有些現像,現代科學還無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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